Thursday, February 18, 2010
马华党训 马华党歌歌词
马华党训
一、效忠党国,创造公平社会
二、维护宪法,保障民主自由
三、严守党纪,树立马华党威
四、服从领袖,追随我党路线
五、敬爱同志,巩固团结力量
六、行动一致,发扬文化传统
七、不屈不挠,贯彻政治目标
八、同心协力,促进全民团结
马华党歌歌词
马华是民族先锋; 我们是国家栋梁
煌煌的党训在维护宪法民主自由
爱国的天职更鼓舞;
我们共同奋勇前进
同心协力 刻苦坚韧
披荆斩棘 团结一致
朝向这神圣目标; 争取公平社会实现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 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十五章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
1. 本党定名为「马来西亚华人公会」。
2. 本章程称为一九八六年章程。党总部及其他办事处
3. 本党总部或是进行党务的主要地点,设在吉隆坡安邦路163号,邮区编号:50450;或中央委员会随时决定之其他地点。此总部或此处进行党务的其他地点称为马来西亚华人公会总部。党旗帜、标志、图案及徽章
4. 本党之旗帜、标志、图案及徽章必须采用蓝底配以黄色十四角之星形图样,或任何其他中央委员会随时规定之图样。
5. 中央委员会可以就党旗帜、标志、图案及徽章之大小,用途以及其他有关之事项,制订条款加以管制。
第二章
宗旨和目标
6. 本党之宗旨及目标如下:
6.1 确保和防卫马来西亚之独立及主权。
6.2 确保和维护马来西亚宪法。
6.3 确保和维护一个以多元种族为基础的国会制度和民主政府。
6.4 争取和维持人权之行使,纠正不公平之现象,并扶助贫困之人士。
6.5 确保马来西亚宪法内马来西亚华裔人士之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所有其他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承认和保护。
6.6 维持、培养和促进马来西亚各种族公民之间之亲善与和谐,以确保一个强大及团结的国家在和平中进步与成长。
6.7 以合法及符合宪法之方法,促进、维护,及争取马来西亚华裔人士在政治、社会、教育、文化、经济与其他方面之利益。
6.8 考虑、援助、和处理有关全体党员之各项事宜,并为他们的福利和进展采取所需之步骤。
6.9 促进本国经济资源之充份发展与利用,以造惠本国全体公民。
6.10 促使本国全体公民获得充份与平等就业机会。
6.11 加强与改善国家生产力,以提升高度之生活水准。
6.12 加强和维持我国每一位公民的社会正义、经济保障及平等机会。
6.13 鼓励、建立和发展合作运动。
6.14 与马来西亚境内注册且具有与本党相同宗旨和目标之其他政治团体共同工作,以促进政党政治之健全发展。
6.15 保存与维护华语、华文之应用与学习,并确保它在马来西亚宪法第 152条明文规定下之应用、教授及学习不会被禁止和阻挠。
6.16 进行以上各条款以外之事项,以谋求本党和党员之一般利益。
第十五章
党纪律纪律委员会、其权力及规章等
123. 本党必须成立一个纪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所委任的五名成员组成,以便向会长理事会针对党纪事项提供意见。
123A. 纪律委员会所采取的行动程序必须由总会长提出或根据章程第59.8 、86.6或111.5而进行。会长理事会提出或根据章程第59.8,86.6或111.5条款的投诉必须以书面提呈;而纪律委员会在接获有关的书面投诉或要求之后,必须对有关的投诉进行询问与调查。
123B. 纪律委员会主席可以邀请任何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局主任或任何人士出席,以协助该委员会的所有程序。
124. 在不影响本章程第123条款的一般权限之下,纪律委员会必须处理以下事项:
124.1 暂停、开除党籍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党员,基于其言论、行动或行为上有违反、损害、不利或影响本党政策或利益,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4.2 暂停、解散或以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支会、区会或州联络委员会,基于其行政无方、违反章程,或对于本党的宗旨和政策有妨害,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4.3 暂停、开除或以任何其他行动对付党负责人或党雇员,基于其失职、欺诈、无能、违抗训令、拒绝遵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5. 纪律委员会必须把它所作的调查结果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提呈予会长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在考虑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之后,必须决定所要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在纪律委员会向会长理事会提呈其报告书时,它也必须把一份副本交给受到该调查结果和意见所影响的党员或有关的组织。
126. 暂停、开除或解散的谕令,必须由总秘书签署。
126.1 在接获被开除令后,该名党员必须终止成为本党的一名党员。
126.2 在接获暂停令或解散令之后,受该命令影响的组织必须停止其活动。如果是解散令,总会长必须训示如何处理该组织的债务和资产以及结束事宜。在受到要求下,该组织的职委必须把所有记录、文件、邮票、印章、现款、家具和任何形式的资产呈交给总会长或他所正式委任的代表。
127. (撤销)
127A. 受影响的党员或组织的任何职委,对会长理事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但总秘书必须在受影响的党员或组织职委收到或被视为收到以普通邮寄出的会长理事会决定后的十四天内,接到该项上诉要求。
128. 中央委员会对有关纪律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最后和决定性者,不能向任何法庭提出诉讼。
129. 一位党员或组织的职委在受到任何纪律行动制裁时,不能对采取行动的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或纪律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向任何法庭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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